5月4日,张晓明主任在香港《文汇报》、《大公报》上发表题为《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的署名文章。文中指出,围绕普选方案的争论仍在持续,理性地思考香港的普选制度从哪里来、与其它地方的普选制度为什么会有不同、究竟什么样的制度真正适合香港等基本问题,有助正本清源、凝聚共识、务实取态、促成普选。[详细]
1990年颁布的香港基本法作出了有关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决定,明确2017年可以实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决定,规定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
提名办法:2至3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委会半数以上支持;
普选办法:500多万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人选;
任命办法:在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后,报中央政府任命。
适合香港特定的宪制地位;
适合香港特殊的民主发展情况;
适合香港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态;
适合香港多元的利益诉求状况。
合宪:基本法
民主:“一人一票”
正当:爱国爱港
稳健:体现稳中求进原则
在美国,总统是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
在英国,选民不能直接投票选举首相,而只能选举产生议会下议院的议员。
不仅要从香港的角度看,还要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看;
不仅要看到它对香港内部各方面利益关系以及香港繁荣稳定带来的影响,还要看到它对香港与中央的关系、对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
不仅要追求民主成分的提高,还要讲究原则和底线。
坚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不仅是香港历史上最民主的制度,而且是最适合现阶段香港实际情况的制度,是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制度,是切实可行的好制度。
张晓明表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一定要放在“一国两制”大的制度安排和基本法的框架内全面认识。
张晓明表示,下一阶段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缩小分歧,凝聚共识,最重要的还是要回归基本法。
尊重法治是落实普选的根本前提,把握机遇是落实普选的正确选择,顺应民意是落实普选的务实之举。
殷晓静表示,希望联谊会共同努力使广大市民期待的2017年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的愿望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