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英文名简称为CEPA,中文名简称为《安排》,经过了一年半的时间和4次高层磋商、15轮高官磋商,《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正式签署。
《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根据CEPA及其三个补充协议,在货物贸易方面,从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进口的所有原产于香港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截至2006年6月底,两地主管部门根据香港企业申请、确定原产地标准的1407个内地税号的香港产品已可零关税进入内地。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向会计、法律、广告、物流、航空运输、管理咨询、视听、医疗及牙医、银行、专利代理、文娱、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会议及展览、房地产及建筑、分销、仓储、货代、证券及期货、个体工商户、电信、信息技术、旅游、保险、商标代理、职业介绍所、运输(包括道路货运/客运服务及海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27个服务行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提前开放市场或放宽准入条件。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两地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法律透明度、中小企业、中医产业和知识产权保护8个领域加强合作。
CEPA是在WTO框架内,一个国家两个不同关税区之间特殊形式的自由贸易安排,也是一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安排。同时,CEPA也是一项开放性的协议,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