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 (即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缩写,中文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允许内地投资者在我国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通过特许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包括香港在内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种投资机制。2001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向中央建议推行QDII,中央有关部门与特区政府经过5年磋商,在2006年4月QDII终于推出。2006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债券等金融产品投资。这一政策被业界称为“QDII”。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5月11日颁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放宽合格境内投资机构(QDII)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从过去只限于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放宽到可以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
实施QDII的目的是在我国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让国内的资金通过一个受控的渠道,投资于香港的资本市场,拓宽内地企业和居民投资渠道;这项措施的实施有利于香港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内地券商走向国际市场,同时,对提升内地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形象,恢复和增强国内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将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