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省级(除特别行政区外)以下还设有多级行政区。根据宪法规定,全国各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据中国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