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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经贸往来 >> 两地经济合作 >> “9+2”合作

  2003年,广东省提出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构想,得到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及有关省区的热烈响应。2004年6月,泛珠三角区域的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即“9+2”合作)。

  泛珠三角面积占全国的1/5,人口占全国的1/3,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超过1/3(不含港澳),在全国的地位十分突出。在各省区的共同努力下,在中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9+2”合作自启动以来,稳步推进,初见成效。一是建立了相应的合作制度。目前,在“9+2”框架内,已建立了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部门衔接落实制度、日常办公室工作制度,“9+2”各省区的相应办事机构,保证了“9+2”框架内各项合作的顺利运转。二是分别于2004年6月、2005年7月和2006年6月在粤(广州)港澳、四川(成都)和云南(昆明)举办三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及有关专题活动,“9+2”省区本着“自愿参与、市场主导、开放公平、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原则,在基础设施、产业与投资、商务与贸易、旅游、农业、劳务、科教文化、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10大领域及海关、税务、金融、反走私、渔业等方面举行了一系列协商,签署了一批专项合作协议、宣言或备忘录。三是区域内企业间合作进展顺利,在三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期间,“9+2”省区企业共达成6870个合作项目,总金额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

  第四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以及第三届“9+2”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将于2007年在湖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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