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居民在内地遇到人身安全意外事件如何求助?
答:香港居民在内地遇到人身安全意外事件可向公安机关求助: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尽快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如实反映案情。
二、香港居民在内地因涉及刑事案件聘请律师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主要规定有:
(一)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三)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为行使上述权利,受委托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三、香港居民在内地被羁押期间与近亲属会见、通信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1990年国务院令52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通字[199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一)当事人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会见、通信。
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二)近亲属给当事人的物品,须经看守所人员检查。
(三)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当事人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