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 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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